沈阳市永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庆翔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3746489850X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三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8
2019-07-31
(2019)最高法行申5225号
沈阳市永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9-01-30
2018-10-23
(2016)辽行终432号
(2016)辽行终432号沈阳市永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8-11-21
2018-09-26
(2018)最高法行申4873号
沈阳市永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8-07-14
2018-05-23
(2016)辽行终1008号
沈阳市永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二审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北市监处罚〔2025〕33号
上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沈阳银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等256户企业营业执照。
一、给予行政处罚。
0.00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