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奕森皮鞋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正琴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762507035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村横塘工业区3幢一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潘罚决字﹝2023﹞第000144号
2023年6月7日,潘桥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村横塘工业区3幢一号楼的温州市奕森皮鞋厂(普通合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分别出租给温州共晟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宏途食品有限公司及温州市鸿劼鞋材有限公司,虽已与这三家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履行协议内的内容,对他们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构成“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温州市奕森皮鞋厂(普通合伙)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对温州市奕森皮鞋厂(普通合伙)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潘桥街道办事处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