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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顺留农副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饶春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C950MR5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文欣社区农民路2-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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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芒市监处罚〔2024〕18号
芒市顺留农副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1月20日在抖音平台线上店铺:“芒市顺留农副食品经营部”上架销售一款名为“德宏美味的傣家豆腐乳500克”的豆腐乳商品,包装规格是每瓶500克,但其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据当事人陈述,该款豆腐乳是在芒市德发集贸市场购买,购进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索要进货单据,截止案发,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出去了6瓶,在案发前几天有三单申请了退款,实际销售出去了3瓶,销售的价格为每瓶29.9,实际销售额为89.7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抖音平台商户端交易、退款记录,我局认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89.7元。 (食品全额论)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 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1. 没收违法所得;2.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 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属首次发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玖元柒角(89.7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50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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