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志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301176528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与燕山路交汇处E6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02
2018-04-12
(2018)黑01民终1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30
2017-12-27
(2017)黑01民终63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50.4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28
2017-11-20
(2017)黑0102民初4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14371.5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6-03
2017-04-28
(2017)黑01民终1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05-30
2016-05-30
(2016)黑0102民初39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9.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5-23
2016-05-23
(2016)黑0102民初39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左**与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624.20元
民事案件
7
-
2016-10-22
(2016)黑0102执15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左**与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3﹞552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调查,2023年3月31日和2023年4月1日,当事人以33元/瓶的的价格从哈尔滨宝丽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批订购,共购进12瓶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并以3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给抽检人员6瓶用于检测,剩余6瓶于6月28日理货时打碎。2023年6月26日,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作出检验结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6月29日),上述葡萄酒共12瓶,打碎6瓶,售出6瓶,货值金额23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证明违法主体是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且从事了销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的行为。
2023年6月27日,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局食品科转来的《检验报告》(N0:20231H20245)内容为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销售的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规格:750ml/瓶,酒精度:12%vo1,生产日期:2017-5-24),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销售的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葡萄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民生尚都店提供了与被判定不合格批次葡萄酒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采购货品时索要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建立电子台账。因此,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售出的葡萄酒于送达检验结果之前已打碎,无可没收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4元。
0.00元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