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安区昌德袜子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世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02MABYG3J8X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长安街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6〕219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耐克”注册商标合法经营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带有“耐克”标识的侵权袜子。2025年5月11日,当事人向宁安市傲娇龙超市销售带“耐克” 标识船袜20双,销售单价1.8元/双,违法经营额36元;2025年2月28日,办案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涉案侵权袜子351双,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按其明码标价5双以上2.5 元/双核算,对应违法经营额877.5元。综上,本案可查实的侵权行为合计违法经营额913.5元。2、当事人能够提供微信订货记录、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对其主张的涉案商品进货价格予以采信:带“耐克”标识短袜(船袜)进价1.55元/双,长袜(商务袜)进价1.8元/双。现有证据仅能查实当事人2025年5月11日向宁安市傲娇龙超市销售的20双船袜为侵权商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违法所得可扣除所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核算本案违法所得为:(1.8-1.55)×20=5元。
1、没收351双侵权商品;2、某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005元。
1000.00元
-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