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吾饮良品餐饮博士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宇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T5A0BX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仁信博士苑102、103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09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经本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仁信博士苑102、103铺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入驻“京东网络平台”从事餐饮外卖服务,店铺名称为“吾饮良品(天门博士苑店)”
2024年5月,当事人从公司总部以378元的价格,购进由上海蓝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牛油果泥”1件,该“速冻牛油果泥”规格是250g*24袋,生产日期为20240313,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由武汉康德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配送过来的,用来制作牛油果奶昔,当事人主动将上述7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销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无法确定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进货电子票据1张,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资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