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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竞比食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泽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E55L79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郭河镇民政街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79号
经查,当事人仅提供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份在淘宝网上进行上架销售的:商品1:下奶汤增奶哺乳期追奶神器通草茶奶水不足产后母乳同仁堂王不留行,销售0份,商品2:定制健脾胃贴儿童消食胀气贴养胃贴山楂炒麦芽鸡内金,销售34份。商品3:食疗养生代餐粉八珍粉五行健脾散儿童成人山药茯苓芡实健脾养胃粉,销售11份。上述商品原料均是从山东禾谷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当事人在家里将买回来的原材料,用家用粉碎机磨粉,然后进行销售上述商品,并没有库存。 当事人仅能提供2025年7月之后上述三种商品的销售交易数量,无法提供交易单据和凭证。通过查询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后台,当事人网店所销售的上述三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一般为1:下奶汤增奶哺乳期追奶神器通草茶奶水不足产后母乳同仁堂王不留行,158元/份,销售0份;商品名称2:定制健脾胃贴儿童消食胀气贴养胃贴山楂炒麦芽鸡内金,88元/份,销售34份;商品名称3:食疗养生代餐粉八珍粉五行健脾散儿童成人山药茯苓芡实健脾养胃粉,88元/份,销售11份。上述三种商品共销售3960元。上述三种商品的网上销售商品图及关键词分别显示:1、下奶汤增奶哺乳期追奶神器通草茶奶水不足产后母乳同仁堂王不留行;北京同仁堂,哺乳期母乳专用,北京同仁堂,本店所用原材均出自同仁堂;产品信息:适合:哺乳期妈妈;适合情况:1.产后体虚;2.心情郁结;3.生气回奶;4.涨奶没排空憋回奶;5.小孩肺炎或黄疸住院回奶;6.上班或出差奶少;7.大小奶情况;8.堵奶导致的回奶;9.宝妈生病吃药回奶。商品图后面还显示买家用后的评论及下单前的聊天截屏;2、定制健脾胃贴儿童消食胀气贴养胃贴山楂炒麦芽鸡内金,各种体质脾胃贴、不长个、小儿积食、咳嗽哮踹、腹痛腹胀、胃酸喛气、腹泻拉肚子、大便不成型、适合儿童成人。商品图后面还显示调理贴+食疗粉搭配反馈和食疗粉+调理贴搭配反馈;3、食疗养生代餐粉八珍粉五行健脾散儿童成人山药茯苓芡实健脾养胃粉,定制疗养生粉,适合小孩成人脾胃虚弱,湿热还是寒湿?按体质调整。商品图后面还显示食疗粉+调理贴搭配反馈。当事人并不能提供上述三种商品的相关实验性检测报告和其佐证材料。当事人淘宝店铺“定制食疗粉脾胃贴”的店铺里的上述三种商品的宣传内容是当事人在家里拍照上传。商品的宣传图片均是当事人制作并上传在淘宝店铺。本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销售的上述三种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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