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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永益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再春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8MA38W9G35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兰大道南天阳光16号楼店面104室、105室、106室(第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经市监器械处罚〔2024〕2号
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南昌永益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做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认定南昌永益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做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制度,并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0.00元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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