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李冰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81MA7J57JK8Y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常德市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法院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
5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2
津市监处罚【2024】32号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一名员工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场无法出示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遂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店内员工仍未取得健康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3
津市监处罚[2023]141号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货架上摆放的“厨邦牌 三鲜鸡精调味料”和“鹃德牌 红油郫县豆瓣”,不能提供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本局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为由,随即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上述行为;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金龙鱼 特级味极鲜”和“海天酱油 金标生抽”,仍然不能提供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购物票据,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因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的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