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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聚迈健身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欢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1MAEKH2ER9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行知北路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65号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行知北路68号的兰溪市聚迈健身有限公司场所经营面积约290平方米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之规定,该单位不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二项第一条(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之规定,且现场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严重违法情形: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且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一般违法情形: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较轻违法情形: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不予处罚情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名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2.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自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3.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兰溪市聚迈健身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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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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