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李记酒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EBDXM6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小海镇松棵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5]257号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9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威宁县小海镇松棵村开办“威宁县李记酒庄”从事粮食酒酿造及销售。经查,当事人曾将2025年3月24日、4月16日生产的大麦酒自行委托贵州省三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但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苦荞酒未自行及时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从农户陶煜处以2.15元每斤的价格采购了300斤苦荞原料,使用采购的苦荞原料生产苦荞酒后以72元/L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销售,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签收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9月23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退赔公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共向3名消费者共计退还费用720元,但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截止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苦荞酒已全部售完,故本案货值金额以抽样数量及当事人退还费用计算为:2L×72元/L+720元=864元。违法所得为2L×72元/L=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且经营场所未剩余同批次苦荞酒的事实; 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打印件各1份 ,抽样照片6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苦荞酒进行抽样的事实; 4.《检验报告 》(No:DBJ25520500702530675ZX)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抽检苦荞酒的检验报告、告知其检验结果及其享有的权利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苦荞酒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购进苦荞原料“欠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苦荞酒原材料已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但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案发后提供的抽检不合格产品退赔公告照片打印件1份,退款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7.当事人2025年3月24日、4月16日生产的大麦酒委托贵州省三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2份共8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行政处罚”查询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的事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5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罚告〔2025〕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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