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DECMX926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园六路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36号
2025年5月6日下午,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操作西5号(设备代码:427041502202500174)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吊装钢制水箱到货车上,现场未能提供西5号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制作了现场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宁北市监特令〔2025〕859号),告知当事人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门式起重机,当事人现场签收。2025年5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5月11日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现场检查反馈单,西5号门式起重机因电气保护地及轨道防止挡不符合要求,未通过现场检验,现已整改。2025年7月3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西5号门式起重机吊装货物时,1名人员在吊装区域2米内、货车上装吊装的货物时未佩戴安全帽。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并案调查。
2025年7月18日城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督办通知》(第41期),反馈线索2条为叉车(青AA3763)使用完毕后,货叉未落地,钥匙未拔出、吊运作业时人员未与吊物保持安全距离。
2025年6月4日、7月22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刘志全进行询问;2025年6月9日,对生产管理负责人苏永伟进行询问。
经查,西5号门式起重机的产权单位为青海启承工贸有限公司,青海启承工贸有限公司将该门式起重机出租给当事人,并安装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该起重机于2025年5月13日经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但在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当事人仍使用该门式起重机吊装货物。2025年7月3日,1名人员在吊装区域2米内、货车上装吊装的货物时未佩戴安全帽。2025年7月18日,叉车(青AA3763)使用完毕后,货叉未落地,钥匙未拔出、吊运作业时人员未与吊物保持安全距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5年5月6日、2025年7月3日违法现场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基本陈述;
2.对法定代表人刘志全询问笔录2份、对生产管理负责人苏永伟询问笔录1份,就违法事实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询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持续时间等基本情况;
3.2025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了西5号(设备代码:427041502202500174)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使用的门式起重机已检验合格;
3.青海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刘志全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
1.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操作特种设备时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10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