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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云都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志兵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8MA6Q5RMG3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东正街老公安局1栋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5﹞64号
2025年6月11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位于昭通市彝良县角奎街道杉林村的雨龙洗选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发现,你公司生产期间部分洗选废水外排进入外环境,对下游水体造成影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厂区管道口及外排至厂区左侧沟渠的尾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彝环监检字〔2025〕45号)显示厂区管道口悬浮物为157MG/L,厂区左侧沟渠悬浮物为160MG/L,已超过《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1996)表四中一级标准悬浮物70MG/L(其他排污单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6月11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位于昭通市彝良县角奎街道杉林村的雨龙洗选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发现,你公司生产期间部分洗选废水外排进入外环境,对下游水体造成影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厂区管道口及外排至厂区左侧沟渠的尾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彝环监检字〔2025〕45号)显示厂区管道口悬浮物为157MG/L,厂区左侧沟渠悬浮物为160MG/L,已超过《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1996)表四中一级标准悬浮物70MG/L(其他排污单位)。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违法主体;(制作时间:2025年6月11日)2、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顾克祥、于志兵、谭班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事实及违法主体。(制作时间:2025年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3、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录像、视频等,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制作时间:2025年6月11日)4、彝良云都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雨龙洗选厂”的经营主体。(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5、彝良云都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员工工资表3份,于志兵身份证复印件、顾克祥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规模及违法主体。(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7、彝良云都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运石英砂台账,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8、彝良云都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雨龙洗选厂”的经营主体。(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9、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彝环监检字〔2025〕4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外排尾水悬浮物超标的违法事实。(送达时间:2025年6月13日)10、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彝环监检字〔2025〕46号)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周边水质恢复正常的事实。(报告时间:2025年6月16日)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4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6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5年7月1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超标因子、排放去向、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废水类别等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要求,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07-16
2
云昭交综彝罚﹝2025﹞0045号
彝良云都矿业有限公司涉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案
彝良云都矿业有限公司涉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处罚6000.0元
6000.00元
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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