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彦国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1MA2RL8757K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邢塘街道腾辉国际城2楼5栋32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产品责任纠纷
段*
远安县宽行严选商行,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2
(2025)粤0309民初14339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6
(2025)粤0309民初14339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8
(2025)粤0309民初14339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1
(2025)粤0309民初14339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6
2023-11-23
(2023)皖12民终613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8-04
(2023)沪0104民初144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丰县丽姿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8
2023-08-04
(2023)沪0104民初144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永丰县丽姿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
徐汇区人民法院
9
2023-06-06
(2023)皖1203民初180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3-05-04
(2023)冀0109民初13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谷**
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产品责任纠纷
段*
远安县宽行严选商行;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
2024-01-08
(2023)皖12民终613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
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0-10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
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7-20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5
2023-07-04
(2023)皖1203民初180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6
2023-04-18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七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5-05-12
(2025)皖1221民初65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普洱市康苑百货行与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16
2023-08-15
(2023)沪0104民初144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洪药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4﹞15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76782元; 2.罚款652647元。
652647.00元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2
临市监处罚﹝2024﹞1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464.5元; 2、罚款360498.25元。
360498.25元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3
临市监处罚﹝2024﹞718号
构成了使用带有欺骗性、未经注册商标,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142元;2.罚款325120.6元。
325120.60元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4
临市监处罚﹝2023﹞1778号
违反了《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3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762元; 2.罚款23000元。
23000.00元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5
临市监处罚﹝2023﹞1071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生产了“美日轻酵素黑咖啡(净含量:60g)”1000盒,该产品外包装标示产品名称为美日轻酵素黑咖啡,在名称的左下方标注有“固体饮料”,”固体饮料“的字号明显小于”美日轻酵素黑咖啡“的字号。上述产品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8300元
8300.00元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