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攸县丫江桥镇老百姓健康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223MA4T9QTA72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丫江桥镇双江社区杏泉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151号
经查: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攸县丫江桥镇老百姓健康药房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阴凉柜摆放了4盒葵花康宝?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外包装标示贮藏条件: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其恒温空调未开启,阴凉柜里温湿度表显示为31℃。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攸市监责改〔2025〕10-029号,要求其限期改正,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市监当罚〔2025〕10-02号。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阴凉柜内摆放了3盒维萃?秋梨润肺膏,包装贮藏标识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而阴凉柜内的湿度表显示为32℃,其恒温空调仍未开启。据当事人陈述温湿度表为正常使用且提供了校准合格证明,主要因工作疏忽导致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立即整改,开启了阴凉柜里的空调,按药品包装标示要求的温度对药品进行储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记录了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8月19日两次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照情况、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温湿度表校准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温湿度表为合格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八:在当事人阴凉柜拍摄的照片2组,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事实。 证据九: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首次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行政警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经当事人确认并对证据发表意见,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