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绿园区金麦粒脆皮油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加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7AT14M5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飞跃路东与红领巾路北交汇红领巾路东行15米处平房处多恩虹郡农贸综合市场内西区西侧16号铺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3〕172号
经查,绿园区金麦粒脆皮油条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7AT14M5N,已取得《吉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备案卡编号TFBA2201060060053,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多恩虹郡农贸综合市场西区西侧16号。 2023年10月5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绿园区金麦粒脆皮油条店所销售的油条(自制)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 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制作油条的原料为绿洲特一粉面粉、元宝牌大豆油、添加天下仓双效泡打粉、天下仓脆皮油条复配膨松剂、天下仓酥脆剂复配膨松剂、仲福来食用小苏打、枣回龙精制盐,现场检查原材料配料表中均不含铝,且现场未发现含铝的食品添加剂。经2023年10月17日询问当事人,10月5日抽检批次油条为当事人爱人制作,购买并使用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因此导致抽检批次油条铝含量超标,抽检当批次油条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已被当事人丢弃。 2023年10月5日抽检批次油条抽样基数为1千克,其中抽检抽走0.75千克,当事人自己食用了剩余的0.25千克油条。销售价格16元每千克,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12元。由于油条是现场制售食品,不易储存,截止案发该批次油条已销售完毕,均销售给了周边居民,无法召回。
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编号为№: DBJSP2300052的检验报告。被抽检单位为绿园区金麦粒脆皮油条店,被抽检样品油条(自制),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量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放弃复检。 经查,绿园区金麦粒脆皮油条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7AT14M5N,已取得《吉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备案卡编号TFBA2201060060053,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多恩虹郡农贸综合市场西区西侧16号。经2023年10月17日询问当事人,10月5日抽检批次油条为当事人爱人制作,购买并使用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因此导致抽检批次油条铝含量超标,抽检当批次油条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已被当事人丢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鉴于绿园区金麦粒脆皮油条店初次违法,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接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自查,完善销售流程。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发时未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家庭贫困,提供了榆树市新立镇三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生活确有困难。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没合计2012元。妥否,请审批。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1-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