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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继伟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33356841841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站前街36号1#楼西1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4
(2024)辽0112民初14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3
(2024)辽0124民初223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
法库县人民法院
3
2022-01-26
(2021)辽10行终173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谷**,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6-16
(2021)辽01民终957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高*
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恒鑫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6-16
(2021)辽1081行初66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灯塔市人民法院
6
2021-04-23
(2021)辽0124民初9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高*
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恒鑫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库县人民法院
7
2020-12-22
(2020)辽1081民初157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
谷**,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灯塔市人民法院
8
2020-10-23
(2020)辽1081民初157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
谷**,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灯塔市人民法院
9
2020-10-12
(2020)辽01民终396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10-10
(2020)辽0124民初232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高*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恒鑫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库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11-26
(2020)辽01民终396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
裁判文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7-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
开庭传票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11-14
(2019)辽0124民初4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高*
裁判文书
法库县人民法院
4
2019-09-13
(2019)辽0124民初4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关**
高*
裁判文书
法库县人民法院
5
2019-09-13
(2019)辽0124民初3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
高*
裁判文书
法库县人民法院
6
2019-08-20
(2019)辽0124民初13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郭**
高*
裁判文书
法库县人民法院
7
2019-08-20
(2019)辽0124民初13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祖**
高*
裁判文书
法库县人民法院
8
2019-07-04
(2019)辽0124民初4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法库县人民法院
9
2019-06-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祖**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法库县人民法院
10
2019-06-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郭**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法库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8
2023-04-17
(2023)辽1081民初83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15
2021-07-12
(2021)辽01民终95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高*、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11
2021-01-21
(2021)辽0124执176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王*、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5-11
2021-04-27
(2021)辽7101行初491号
行政复议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0-12-25
2020-12-22
(2020)辽1081民初157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与谷**、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30
2019-11-07
(2019)辽0124民初4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高*、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924.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0-30
2020-10-23
(2020)辽01民终39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16
2020-10-12
(2020)辽0124民初232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高*与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恒鑫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6-29
2020-05-18
(2020)辽10民终1004号
谷**、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3-31
2019-08-26
(2019)辽0124民初4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洪阁与高*、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台财购罚﹝2025﹞1号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当事人应于2025年5月24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但并未签订。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向漳州市龙海区角美镇人民政府提交《放弃中标资格申请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案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参加由福建恒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漳州市龙海区角美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课堂等4个村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续建﹞﹝采购项目编号:﹝350690﹞FJHCDL﹝TP﹞2025002,预算金额:人民币1,192,325.05元﹞组织的竞争性谈判,当事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当事人应于2025年5月27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但并未签订。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向漳州市龙海区角美镇人民政府提交《放弃中标资格申请函》,以“因设计施工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施工场地都是在村庄小路两边都是农田及鱼塘,现场施工条件苛刻,加上我们的班组都是外地工人,不熟悉当地情况,考虑到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破坏施工作业面两侧的农作物及鱼塘,可能存在我司外地工人与当地村民沟通不当的情况,进而影响到工期进度,为不影响进度,我司决定向贵单位申请放弃中标资格。”为由放弃项目中标资格。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放弃中标资格申请函》;福建恒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课堂等4个村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续建﹞项目成交人放弃成交情况说明》;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课堂等4个村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续建﹞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结果公告、《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课堂等4个村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续建﹞行政处罚的申诉申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及附件等等。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5年7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2025年7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主要意见为:处罚幅度异议:《处罚告知》中“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过重,与行为的情节、后果不相适应。我单位弃标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主观上对违法行为认知较为深刻,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贵单位调查,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于2025年8月7日补充提交相关图片及说明作为证据材料,拟证明项目无法推进系图纸与现场客观偏差这一非当事人原因所致。就当事人提出的意见,本机关向漳州市龙海区角美镇人民政府函询,漳州市龙海区角美镇人民政府就该事项向本机关回复《情况说明》一份,认为根据以往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经验,实际施工中遇到以上问题,业主都会组织工作人员跟村民做工作,尽力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正常施工。附件中的《设计情况说明》,设计单位厦门市国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认为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两条问题,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可由相关参建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的项目技术交底会上提出,设计公司对提出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复。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事项10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于本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5961.625元;二、将当事人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961.62元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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