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刘记半亩良田快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F7W0K1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利民街4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52号
宝清县刘记半亩良田快餐店是2021年10月18日成立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2025年4月10日,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制售冷食类食品“麻酱拉皮”、“风味土豆丝”,在经营活动中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在店内制售冷食类食品。经当事人及我局执法人员查询,该行为已不是初次违法。 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销售台账。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陈述符合市场定价,本局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刘记半亩良田快餐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照片两张、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在店内制售冷食类食品。
4.025年3月31日下达不予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不是初次违法。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销售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经营者被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经营者销售冷食类食品时间短、种类少,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期间经营者出门停业,未及时改正,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