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成宇汽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捍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24558120239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海伊公路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3
2024-07-16
(2024)内0702民初275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呼伦贝尔成宇汽车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30
2021-05-15
(2021)内0724民初8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呼伦贝尔成宇汽车有限公司与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31
2020-12-11
(2020)内0724民初19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与呼伦贝尔成宇汽车有限公司、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264.7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应急罚〔2026〕8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管理部2号令33条第一款规定的每年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管理部2号令33条第一款规定的每年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裁量细则第70条A档: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对应具体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责令2026年3月17日前改正,并处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