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凯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9MA01XHLP26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1679室(集群注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交﹝门﹞﹝2026﹞第0501-000192号
2025年12月30日,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全程办事大厅办理京AWW881号货车年审手续时,被办事人员发现该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检测车辆。相关工作人员将此线索推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6年1月4日14时08分,门头沟区交通局两名执法人员通过由行业管理部门线索推送,经北京交通智能政务网上办事平台查询,该公司京AWW881号车的年审有效期日期至2025年9月30日,该企业实际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的检测日期为2025年12月16日,超期检测2个月16天,未超3个月。认定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715B024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6年1月4日,给予当事人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3个月)
25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2026-01-04
2
京房河北镇罚字﹝2025﹞000049号
当事人2025年12月9日10时15分在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108新线高速第六标段施工工地使用壹辆车牌号为京***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散装货物渣土,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辆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和密闭装置,但没有进行密闭运输。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责令当场改正了上述行为,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2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
2025-12-10
3
京交﹝房﹞﹝2025﹞第0613-061562号
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京AJL895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
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京AJL895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25-10-21
4
京交﹝房﹞﹝2025﹞第0613-057366号
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京AZR730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
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京AZR730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25-09-28
5
京交﹝房﹞﹝2025﹞第0613-052758号
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京AWK239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
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京AWK239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0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25-09-10
6
京交﹝总﹞﹝2025﹞第0804-041586号
2025年07月15日22时22分,受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驾驶员陈江驾驶京AMB710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燕堤大街,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装载土粉料17吨,由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本次运输运费800元,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通过微信的方式收取运费800元。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和2025年5月分别因为此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过。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7-16
7
京交﹝总﹞﹝2025﹞第0604-016605号
2025年04月02日21时27分,驾驶员韩锐驾驶京AUJ792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海淀区温阳路,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韩锐驾驶京AUJ792号车由海淀区西北旺百旺种植园载30吨土方运送至门头沟区潭柘寺。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车辆所有人为该公司。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本次运输中该车车厢尾部40厘米未苫盖,车辆所载土方未发生脱落扬撒。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叁佰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3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6-30
8
京房良乡镇罚字﹝2025﹞000035号
2025年6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房山区江村消纳场发现有一辆渣土车(车牌号:京AUJ792)苫盖不严,遂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李凯于2025年6月27日9时0分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AUJ792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房山区良乡镇运往房山区长阳镇,未采取密闭或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苫盖不严,被检查发现。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机李凯参与了现场检查并对此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25年6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房山区江村消纳场发现有一辆渣土车(车牌号:京AUJ792)苫盖不严,遂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李凯于2025年6月27日9时0分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AUJ792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房山区良乡镇运往房山区长阳镇,未采取密闭或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苫盖不严,被检查发现。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机李凯参与了现场检查并对此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10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人民政府
2025-06-27
9
京交﹝房﹞﹝2025﹞第0613-037241号
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此行为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
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25-06-24
10
京交﹝总﹞﹝2025﹞第0604-035175号
2025年06月16日23时18分,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徐有权驾驶京AVC301号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无押运人员,该车无装卸管理人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北京通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车已装载11吨沙石,由海淀区巨山路工地送往大兴区芦求路沙石厂,本次运输中车厢尾部30厘米未苦盖,沙石裸露在外,未发生脱落。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贰佰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2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