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尔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BQR24X9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腾飞路777号4号楼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18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吉县乌石坎路与龙王溪南路交叉口的浙江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了2号厂房5号、6号电梯轿顶机房堆有若干灯具、钢材、柜子、纸箱等杂物,地面有明显积灰情况;3号厂房1号电梯井底有蜘蛛网、一次性筷子塑封外壳、黄色海绵状垃圾等杂物;3号厂房8号电梯井底有木条、黄色塑料袋、白色圆环状垃圾等杂物。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浙江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2号厂房5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浙EC02632(21)、2号厂房6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EC02630(21)、3号厂房1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浙EC03521(23))、3号厂房8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浙EC03522(23)。上述电梯均由浙江德尔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保,维保工作人员由于时间仓促,未按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这台电梯进行实质性维护保养项目作业。导致在2024年1月18日对浙江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2号厂房5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浙EC02632(21)、2号厂房6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EC02630(21)进行维保后,未能保持上述电梯轿顶机房的清洁及2024年1月22日对浙江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3号厂房1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浙EC03521(23))、3号厂房8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浙EC03522(23)进行维保后,未能保持上述电梯坑底的清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遵守TSGT-5002-2017<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对电梯进行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在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3.34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383.34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在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3.34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383.34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