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利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斌兵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AHBK85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500号1903-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2026)浙0212民初105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文**,周*,宁波利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6-08
人事争议
汪**
首南街道派,宁波利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05-14
(2021)京0491民初122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
宁波利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9
(2024)京0491民初1409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梁*
宁波利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07
2021-03-31
(2021)京0491民初1228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焦*与宁波利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168号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某公司签订《电商代运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当事人负责天猫平台新飞利朔专卖店日常管理、营销推广、活动策划等工作,滁州某公司根据店铺销售导单进行发货和收款,当事人获取净销售额(扣除退款、补单费用)*2%的代运营佣金,并约定店铺盈利部分双方另行分配。期间,当事人天猫平台新飞利朔专卖店销售规格型号标识为BCD-76A128LS 220V-50Hz0.5A的冷藏冷冻箱(标称生产者为河南某公司)。2025年8月7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该款冷藏冷冻箱进行网络抽样检查,经检验,其“储藏温度”、“冷冻能力”、“总容量”、“耗电量”、“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天猫平台新飞利朔专卖店经营权已转让,无法提供该款产品销售详细信息,我局向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案件线索协查函。经协查,当事人天猫平台新飞利朔专卖店销售涉案产品冷藏冷冻箱(规格型号是BCD-76A128LS 220V-50Hz0.5A)5台,店内销售价格每台358元,当事人每台获利54元。 现查明,当事人天猫平台店铺新飞利朔专卖店于2025年9月20日已经实际转让蚌埠某有限公司运营,终止销售上述涉案产品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790元【358元/台*5台=1790元】,违法所得:270元【54元/台*5台=270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2.罚款895元。 罚没款合计1165元(大写壹仟壹佰陆拾伍元整)。
895.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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