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562703955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紫金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6
(2026)鄂0982民初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六六六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安陆市人民法院
2
2025-09-19
(2025)鄂09民终24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黄**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10
(2025)鄂0982民初19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安陆市人民法院
4
2025-06-09
(2025)鄂0982民初19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徐*,黄**,徐*
安陆市人民法院
5
2024-08-13
(2024)鄂0982民初21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安陆市人民法院
6
2024-08-13
(2024)鄂0982民初21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李**
安陆市人民法院
7
2024-08-12
(2024)鄂0982民初21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曾**
安陆市人民法院
8
2024-08-07
(2024)鄂0982民初21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毛**,罗**
安陆市人民法院
9
2024-05-15
(2024)鄂0982民初11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辜**,黄**
安陆市人民法院
10
2024-05-15
(2024)鄂0982民初11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孙*
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2
2022-09-19
(2022)鄂0982民初21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11-22
2023-03-16
(2023)鄂0982民初4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6.54元
民事案件
3
2025-11-22
2022-08-17
(2022)鄂0982民初17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11-22
2023-03-02
(2023)鄂0982民初4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11-22
2022-08-15
(2022)鄂0982民初17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11-22
2023-03-16
(2023)鄂0982民初4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11-22
2022-06-28
(2022)鄂0982民初13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5-11-22
2022-08-15
(2022)鄂0982民初19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5-11-21
2025-06-16
(2025)鄂0982民初19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493.85元
民事案件
10
2025-11-21
2022-09-01
(2022)鄂0982民初20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当事人属于民营企业,成立日期是2010年9月16日,住所位于安陆市紫金路1号,当事人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停车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等服务,当事人负责安陆市东方家园A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在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向安陆市东方家园A区的工商业用电户代收代缴电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阅并提取了相关检查财务资料,制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查阅并提取了当事人转供电收费相关的财务资料、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2020年10月16日)明确“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执行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2021年11月23日)强调,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当月电价标准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按月收取。经我执法人员到国网湖北电力公司安陆电力公司核对,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工商业用户电价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1千伏以下,单一制,每月电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分别为:0.7755元/度、0.7734元/度、0.7562元/度、0.7551元/度、0.7296元/度、0.7287元/度、0.7217元/度、0.7407元/度、0.7468元/度、0.7529元/度、0.7762元/度、0.7927元/度、0.7581元/度、0.7353元/度、0.7484元/度、0.7249元/度、0.7124元/度、0.7031元/度、0.7190元/度、0.7351元/度、0.7254元/度、0.718683元/度、0.734191元/度、0.723525元/度。当事人在其提供转供电过程中,应按照上述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工商业用户电价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1千伏以下,单一制,每月工商业用户电价)“代理购电价”收取转供电电费。但当事人在2024年-2025年期间对在安陆市东方家园A区运营直饮水的2家运营商按1元/度的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合计收取转供电电费631元,多收取电费合计为165.16元。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退款[2026]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提供了退款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已退还多收电费143.77元,剩余21.39元未退(因该运营商失联)。
当事人向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开具了发票,发票税额为6%,多收价款165.16元扣除6%税率后为155.25元,逾期未退21.39元扣除6%税率后为20.11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七条“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第十条“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扣除。”、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应予没收的违法所得为20.11元,作为罚款基数计算的违法所得为155.2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四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中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至70%(不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11元;
3.罚款300元。
罚没款合计320.11元。
3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