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国沣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勇赞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MA52YUA68Y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广隆工业区兴隆十路5号之三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陈环行罚罚字﹝2024﹞7号
2024年6月5日检查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广隆工业区兴隆十路5号之三的佛山国沣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板“无指纹”加工,现场规模为:纳米生产线5条,生产车间内北侧的4条纳米生产线正在生产中,生产车间内靠南侧的1条纳米生产线已通电。该项目的原辅材料为:不锈钢板、纳米抗污染抗刮伤无指纹油、稀释剂、哑浆、自来水、胶膜。该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为:不锈钢板-清洗-喷漆、辊涂-烘干-覆膜-成品。检查发现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VOCs产生,喷漆房采用密闭方式收集VOCs,5条生产线设置2个密闭收集房间,车间内北侧封闭收集房间收集2条纳米生产线,南侧封闭收集房间收集3条纳米生产线产生的VOCs。上述密闭收集房间设置东面、西面两扇门,检查时上述两扇门均未关闭,VOCs从房门向外排放。上述项目配套有1台水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现场正常运行,VOCs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当事人佛山国沣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罚款
300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2024-08-15
2
粤佛顺陈环行罚罚字﹝2024﹞10号
2024年6月26日,我府执法人员检查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广隆工业区兴隆十路5号号之三的佛山国沣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3条不锈钢辊涂/喷涂纳米生产线(又称“无指纹”)在正常生产,该生产工艺流程为:不锈钢板-清洗-喷漆、辊涂-烘干-覆膜-成品,生产过程有VOCs有机废气产生。根据该项目获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陈20190069),该项目的喷涂原料为:水性漆、稀释用水。我府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车间内正在生产的北2、北3生产线正在使用的油漆进行取样2份,经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No:SH2401588、No:SH2401589)及《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广质涂(2024)-SH2401588)、(广质涂(2024)-SH2401589)显示,两份样品均为溶剂型涂料;北2生产线、北3生产线涂料样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分别为745g/L,、706g/L,均不符合《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表2溶剂型涂料中VOCs含量的限值量要求”中“预涂卷材涂料-其他-面漆”类的VOCs限量值(≤600g/L)的要求。佛山国沣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未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水性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
350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