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岔路镇长明蔬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长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AHBF40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岔路镇兴中路7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750号
当事人宁海县岔路镇长明蔬菜超市于2022年9月17日从XXXX处以XXX元/袋的价格,购入南街村?传统风味南德珍品调味料60袋(生产日期:20220615,保质期至12个月),标价X元/袋进行销售。在前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至被查获时,库存前述超过保质期的南街村?传统风味南德珍品调味料8袋。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和依法建立财务账册,未保存相关票据,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现场情况及举报人购买的1袋超过保质期的南街村?传统风味南德珍品调味料的事实,已查清货值金额至少45元,违法所得至少1.08元。2023年8月10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岔路镇长明蔬菜超市购进前述食品时,未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宁海县岔路镇长明蔬菜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岔路镇长明蔬菜超市的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南街村?传统风味南德珍品调味料8袋;(二)没收违法所得1.08元;(三)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5001.08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南街村?传统风味南德珍品调味料8袋;(三)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四)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5001.08元。
5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