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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年赖氏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厚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MA6EGMT02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Q组团第商业三幢1层36号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2
(2024)沪0105民初3147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百年赖氏酒业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5
(2024)沪0105民初3147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百年赖氏酒业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5]415号
现查明,当事人2012年4月17日办理注册登记,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Q组团第商业三幢1层36号房开始从事食品、酒类销售,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自行设计了“赖氏國韵”酒的外包装图样,并委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仁深酒业有限公司以262元/件的价格灌装生产了300件。再将成品运到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富润的仓库进行存放和销售,至2025年4月8日因举报被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依法扣押了1331瓶涉嫌侵权产品,其他部分酒被当事人售卖和在推销的过程中作为样品赠送使用。该批产品的商标经贵州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及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鉴定,结论为,构成侵犯贵州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第1491160号”、“第9368305号”和“第17539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案根据当事人的销售单价(260元/件、328元/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88200元。 当事人于2025年7月31日与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违法事实; 2、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委托生产协议及付款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进价、数量及系自己合法取得的事实; 6、贵州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赖氏國韵”酒涉嫌侵犯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國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事实; 7、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直接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扣押的数量的相关事实; 8、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批酒是合格产品的事实; 9、行政调解笔录及“行政调解协议书”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组织当事双方开展行政调解,当事双方对侵权事实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认可。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2
观市监处罚﹝2023﹞284号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产品影响力,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赖茜茹赖氏旗舰店”的商品标题、首页等位置发布了以下宣传内容:1、“老赖茅酒 八年坤沙”、“老赖茅酒 十年坤沙”,2、“【恒兴酒厂旧址】赖雨生与二位兄长经营“恒兴酒厂”时所酿制的赖氏茅酒享誉全国,并在“三茅”之势独占鳌头”,3、“恒兴酒厂”旧址图片,4、“M台之前是由“王茅,华茅,赖茅”组成,赖茅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赖氏酱酒一直延续至今,独特的酱香口感”,5、“这瓶产自我们赖家1935年的茅酒,在2011年拍出1070万的天价,他代表了赖家的巅峰时代!……传承发展赖氏大曲坤沙酒”。 贵州百年赖氏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登记成立,住所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Q组团第商业三幢1层36号房,当事人所宣传的“恒兴酒厂”、“赖茅”位于贵州省仁怀市,宣传中所称“拍卖1070万”的酒为“赖茅”品牌酒。当事人开设的淘宝网店“赖茜茹赖氏旗舰店”中所售卖的酒并非“赖茅”品牌的酒。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宣传内容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售卖的赖氏酒与“赖茅酒”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当事人未提供发布上述宣传内容期间的销售记录,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 2、公证书一本,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的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7、当事人经营网店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已将广告宣传下架; 8、“赖茅”的商标注册证,证明“赖茅”品牌商标权利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罚款3.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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