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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双庙镇石润流动餐车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NGF09X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杭锦后旗双庙镇五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蒙海)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杭锦后旗双庙镇石润流动餐车(石冉)购进的红薯粉条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2
杭市监处罚【2023】181号
蒙海市监所执法人员在2023年8月11日日常市场检查发现,当 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擅自从事餐饮服务,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 知书》。在8月21日再次市场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罚款肆仟元整。
4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9-14
3
杭市监(三道桥)处罚【2023】2号
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4-07
4
杭市监(沙海)处罚〔2023〕7号
杭锦后旗双庙镇石润流动餐车(石冉)检查发现,其购进的金富河辣酱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2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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