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塘县惠宜超市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文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C5CWDM9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中山路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7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3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涉案条码打印计价秤,能提供购买时订单记录,2024年1月7日起,涉案条码打印计价秤当事人用于消费者进店选购水果、花生、瓜子、核桃等干货类商品时进行贸易结算称重时使用。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条码打印计价秤需进行检定后使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涉案条码打印计价秤未进行检定。因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使用上述条码打印计价秤时仅用于称重,从未打印过条码,且未制作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4年7月18日向平塘县质量技术检测服务中心申请检定,并检定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检查发现的TM-30F型条码打印计价秤(生产编号:82086170),秤身四周均未见检定合格标签标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的事实; 证据二:对店长刘姣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M-30F型条码打印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图片5张,证实现场检查时由当事人店长刘姣现场陪同的事实,证实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M-30F型条码打印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经营者刘文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委托书1份,证明经营者刘文凯委托刘姣处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相关事宜; 证据七:被委托人刘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淘宝网购买订单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M-30F型条码打印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检定合格图片1张,证实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0.04万元#
4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2
平市监处罚[2023]1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初开始营业,主要从事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烟酒制售等业务。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贵阳京东永航贸易有限公司以16.8元/包的价格购进了4包三只松鼠开口松子进行销售,销售价格22元/包。于2023年8月7日以22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包。至2023年8月8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三只松鼠开口松子”3包(生产日期:20230204、保质期:6个月)。上述涉案货值金额:4包×22元=88元。违法所得:(22元-16.8元)×1包=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平塘县惠宜超市分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三只松鼠开口松子3包,以及于2023年8月7日以22元销售了1包三只松鼠开口松子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3日对平塘县惠宜超市分店店长谭承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平塘县惠宜超市分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超过保质期的平塘县惠宜超市分店的进货渠道、来源、数量、价格和上述商品在售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8日拍摄的现场图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平塘县惠宜超市分店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三只松鼠开口松子的位置、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以及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ZF-50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经当事人现场签收,证明向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程序扣押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所扣押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文凯委托店长谭承前处理平塘县惠宜超市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的事实; 证据八:法定代表人刘文凯、被委托人谭承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三只松鼠开口松子的进货来源、购进价格、购进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十:执法人员打印的惠宜生活超市2023年8月7日含三只松鼠开口松子的购物清单小票1份,证明平塘县惠宜超市分店于2023年8月7日销售了1包三只松鼠开口松子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事实; 证据十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市监延强〔2023〕ZF-5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
罚款0.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5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