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龚红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红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PCRB5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彭思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6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上半年从漕河镇三得利蛋糕店购进一罐“朱师傅”巧克力味裱花拉线膏(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进价18元/罐,购进后用于蛋糕造型使用,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过期后并未使用,故超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元,且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我们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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