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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阮小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2MA60JKF285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1号沙溪农贸市场49、50、51、56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66号
当事人系2019年9月23日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1号沙溪农贸市场49、50、51、56号摊位经营蔬菜零售。2025年12月2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铁棍山药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含备样)3.35kg,备样1.63kg,以18元/kg的单价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60.3元,随即送该院进行检验。该公司2025年12月22日出具编号No:A25SZ0573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在收到这份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2月26日送达给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以11元/kg的价格购进15kg铁棍山药,购货时,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票据等资料,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了营业执照和快检报告,购入后,当事人将铁棍山药放在蔬菜摊上以18元/kg对外销售,抽样售出3.35kg,2025年12月5日前已将15kg铁棍山药全部售出。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15kg*18元/kg=270元,违法所得270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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