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友玖佳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登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2MA5NM9CM8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1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烟处[2023]第22号
2023年5月29日11时42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陆世兵(20085152043)、莫先敬(20085152035)等6人会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人共11人,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107号店内依法对“贵港市港北区友玖佳便利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801158322,客户编码:1450080161408,负责人:陈登)进行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均向现场负责人袁玉兰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在现场负责人袁玉兰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物品存放地查获卷烟一批,其品种及数量为:双喜(硬世纪经典)2条,天子(金)1条,真龙(致青春)6条,真龙(美人香草)4条,真龙(起源)35条,真龙(海韵)20条,共计6个品种合计68条。查获后,因现场负责人袁玉兰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任何合法有效手续或相关凭证,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第CQ824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依法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陈登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字号名称:贵港市港北区友玖佳便利店;烟草证负责人名字:陈登;许可证号:450801158322;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107号店内,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日),经查询卷烟营销V6系统,陈登的客户编码为:1450080161408。
根据当事人陈登的供述,上述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有一部分是其从本市根竹镇街边商店购进,有一部分是其从一个叫“杨老板”的女人手中购进,全部放在店内用于销售给客户,该批涉案卷烟的购进价格为:双喜(世纪经典)230元/条购进,天子(金)200元/条购进,真龙(致青春)140元/条购进,真龙(美人香草)200元/条购进,真龙(起源)250元/条购进,真龙(海韵)446元/条购进,共购进68条卷烟,购进金额共计19970元。经调查,根据涉案人员(供货方)杨朝雪的供述和其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得出当事人陈登真龙(海韵)的购进价为446元/条,与当事人陈登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因此,真龙(海韵)446元/条的购进价,我局予以采信,其它卷烟的购进价均无相关账册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我局不予采信。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涉案卷烟尚未销售,因此,该案无违法所得。因为无证据证实存在一次性销售卷烟超50条(含50条)的行为,故认定供货方杨朝雪无违法事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的规定和当事人的供述及银行转账交易记录,该批卷烟经核价计算货值为19970元,即卷烟进货总额为19970元。
本案涉案卷烟经抽样送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3年6月9日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45230601553)鉴定上述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以上违法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陈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以当事人陈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9970元9%的罚款,即:19970×9%=1797.3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797.3元上缴国家财政。
1797.3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