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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文贵注册资本:50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MA76JQCF9P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友爱中心路2323号交通物流园2号服务用房11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2
(2023)宁0106民初177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马***,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县支公司,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临夏市同腾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3-03-21
(2023)宁0381民初8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梅**
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2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
马福忠;马德花;马玉霞;妥应福;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9
2023-10-07
(2023)宁0106民初177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12-28
2023-12-04
(2023)宁03民终13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十二)08简罚(2025)111号
2025年09月25日14时23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宁AQ9310宁ALF9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长20.6米,超出认定标准2.5米,车货总宽3米,超出认定标准0.45米,车货总高4.2米,超出认定标准0.2米,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1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25
2
宁银交罚﹝2025﹞0545号
货运经营者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所办宁AQ3755号车不按规定时间检测案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122-2的规定,决定给予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行政罚款(大写: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5-04-02
3
宁银交罚﹝2025﹞第0132号
货运企业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所办宁AL5333号车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测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122-2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罚款(大写: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5-02-08
4
371703202400022
2024年12月05日16时50分,菏泽市定陶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定陶区G518国道459公里处,对马成仁驾驶的车牌号宁AN6296(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陕A2566(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曹升贵(执法证号15160217033)梁东光(执法证号15160217111)向驾驶员马成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驾驶员马成仁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马成仁驾驶车牌号宁AN6296(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陕A2566(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本次运输的货物为袋装片状氢氧化钠,包装袋上并附有危险货物8类(腐蚀性物质)标志,驾驶员马成仁无法提供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讲明其涉嫌违法事实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经过调查,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该公司所属车牌号宁AN6296(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本次运输的货物片状氢氧化钠属于8类(腐蚀性物质)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为1823。
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元
菏泽市定陶区交通运输局
2024-12-14
5
银税一稽罚﹝2024﹞19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即60000元
60000.00元
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7-10
6
川630111交罚﹝2023﹞0045号
2023年11月4日19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S4成宜昭高速公路高新收费站对宁AN0320(辽J332T超)六轴货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驾驶员罗杜社驾驶宁AN0320(辽J332T超)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普通货物仪器从四川成都前往四川宜宾。经调查,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宁AN0320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证号:宁交运管银字640100021153号)。辽J332T超办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限定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规定的通行线路行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是此趟运输实际经营者,本趟次运载货物仪器为可分载的普通货物。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经查询《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当事人本年度无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代理人罗杜社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车辆照片、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当事人《从业资格证》照片、驾驶员罗杜社《机动车驾驶证》照片、宁AN0320《机动车道路运输证》照片、宁AN0320《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当事人的委托书、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给予宁夏哈立德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一支队十一大队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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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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