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大凌河鸿运来便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724MABYJMQ74J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青年大街71号金源小区偏门市8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罚【2023】8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哲;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海市环城路165号12栋1单元15室;身份证号码:21072419830501005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凌海市大凌河鸿运来便利超市;统一信用代码:92210724MABYJMQ74J;经营场所: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青年大街大街71号金源小区偏门市87室;经营者:王哲;联系电话:13358768387。
2023年4月15日我局收到12315投诉转办单,投诉人在凌海市大凌河鸿运来便利超市,购买到1瓶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爽粒花语)红葡萄+玫瑰饮料。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凌海市大凌河鸿运来便利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展示柜饮料区发现5瓶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爽粒花语)红葡萄+玫瑰饮料,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美汁源(爽粒花语)红葡萄+玫瑰饮料进行了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为:凌市监强制[2023]新11号。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从凌海市大凌河晗语乳品店购进美汁源(爽粒花语)红葡萄+玫瑰饮料12瓶,进价2.83元每瓶,售价4元每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03月03日,保质期为9个月。据当事人陈述以上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瓶,至检查时止,货架上待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美汁源(爽粒花语)红葡萄+玫瑰饮料5瓶;货值金额合计24元。违法所得1.17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够非常积极的配合市场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裁量标准: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10倍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规则》以及《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剂;”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美汁源(爽粒花语)5瓶;
2、没收违法所得1.17元
3、罚款5000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美汁源(爽粒花语)5瓶;
2、没收违法所得1.17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