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礼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树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606BTD1R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金天路16号“灼映楼宇厂房”第4层3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6〕7号
当事人发布的虚假广告,系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分别与①.拼多多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注册了礼源医疗器械专营店商铺,同时,在该商铺产品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宣传元素量与渗透提升30%、透光性提高25%;②.与京东商城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注册了礼源医疗器械官方旗舰店商铺,同时,在该商铺产品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宣传直达痛点、每天30分钟,躺着也能康建、瞬间扩散;③.与天猫商城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注册了礼源医疗器械旗舰店商铺,同时,在该商铺产品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宣传多部位放松、元素提升30%、渗透软组织、加快炎症消除、加快软组织愈合、镇痛祛湿祛宫寒产品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上述内容缺乏证明材料依据,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发布广告宣传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取得了C型红外线灯管、镂空透光元素板专利号及专利种类。经查,当事人广告宣称上述产品都取得相应的专利(元素版专利号CN202320700602.2,灯管专利号ZL202421159703.4),但未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存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发布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广告中宣传该产品有理疗祛湿宫寒活血化瘀宫寒妈痛、美容院女性刨妇产术后恢复各种月子病的辅助治疗效果,但产品《说明书》标明的适用范围为:用于运动性损伤、骨折愈合和手术后的伤口愈合,软组织损伤、颈、肩、腰、腿痛等炎症和痛症的辅助治疗。广告宣传超过了说明书范围。当事人存在发布超说明书宣传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上述平台商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均由生产企业米未(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取得了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授权给当事人使用,但当事人在授权期间所发布的广告均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进行发布,且发布广告内容已经修改但未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当事人存在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且存在发布广告内容已经修改但未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的违法行为。该广告中宣传行家心得,系拼多多平台推出的展示页面功能,
当事人发布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广告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涉及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的广告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超说明书范围宣传的广告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且发布广告内容已经修改但未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的行为,应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
30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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