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广大电动车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建设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1MA19BLEDX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金街花园小区5号楼一层十二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兰市监处罚〔2025〕20号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销售给木兰县徐宏伟电动车商行的雅迪TDR1415Z,1台,进价2550元/台,销售价格:2650元/台,产品型号:雅迪TDT2898Z,2台,购入价格2660元/台,销售价格2760元/台,所销售的3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8170元,牟取违法所得300元。涉案电动自行车由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此案无违法销售的产品。
建议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12255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共计罚款12555元。
12255.00元
-
2025-03-21
2
呼兰市监处罚〔2024〕10001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但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并没有对涉案不合规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第八项(221页)的一般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辆;罚款货值金额的1.5倍,共计38592元
385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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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