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集团湖北迅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奕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764132046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枝江市马家店江汉大道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2-17
2015-06-29
(2015)鄂枝江执字第00431号
人事争议
吕**与迅达集团湖北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26388.61元
执行案件
2
2014-12-17
2014-08-07
(2014)鄂枝江执字第387号
其他案由
熊**执行案裁定书
555.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当事人的涉案设备铭牌标注如下:容器名称为油气分离器,编号06FG6706,工作压力1.4MPa,容积0.03m3,类别为Ⅰ类,介质为油、压缩空气,许可证编号TS2231040-2007。涉案设备系当事人于2009年9月从上海申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购入,原安装于喷涂车间使用,属《特种设备目录》列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后因喷涂车间实施技术改造,涉案设备停用并转为备用状态。
2025年9月中旬,当事人因零件车间原在用设备(编号06FG6175,定期检验合格)需外送维修,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对涉案设备进行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设备(编号06FG6706)替代原在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直至2025年11月26日被本局查获。
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原在用设备(编号06FG6175)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报告。当事人随即恢复使用原在用设备,停止使用涉案设备,相关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已消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5000元的罚款。
15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