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元泽本草中药材电子商务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社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1MAEKPUF63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红河乡龙王桥村寺山根社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市监罚〔2026〕141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茵陈均在山间人工采集,清洗除尘后人工晾晒,没有经过深加工,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6年初,当事人为提升线上店铺流量、增加商品曝光度、拉动产品销售额,对线上销售的初级农产品茵陈在拼多多、淘宝平台涉案商品标题中使用“养肝茶中药材”“清热祛湿中药材”涉及疾病治疗功效、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所售初级农产品茵陈进行了违法功效宣传,该宣传属于网店标题推广没有产生广告费用和流量推广费用。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在经营的抖音平台对初级农产品蒲公英宣传时使用极限词,执法人员考虑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初犯、情节轻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本次系再次实施同类违法宣传行为,主观过错明显。调查中发现,淘宝平台消费的举报人于2026年3月18日16时54分下单付款,于当天17时21分主动退款,拼多多平台消费的举报人于2026年2月10日9时32分付款,于当天9时35分主动退款,商品未发出,均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所有线上平台销售含有违法宣传词汇的商品进行下架。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属实。
对泾川县元泽本草中药材电子商务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进行了:
1.罚款:金额6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6000.00元
泾川县市场监管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