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生意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冰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6MA7C634L90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璜溪西街88号(吕巷经济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金处〔2026〕282025006410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0月26日,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璜溪西街88号(吕巷经济园区),实际经营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兴街科工大厦3层,是一家以自建网站为载体(网址:http://sssyt.cn,ICP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备2021032117号),开展线上推广业务的企业。 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关联企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分公司)与邯郸市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公司)签订了一份《生意通服务协议》(协议编号:sjz-SYT-8212),协议约定甲方邯郸市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乙方****石家庄分公司购买“生意通”相关产品及服务项目,推广途径包含搜索引擎整合推广等,服务费用398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预付20000元,并约定****石家庄分公司向冠*公司提供不少于55个精准客户,效果满意后,冠*公司再支付尾款。其后,当事人将冠*公司抗震支架产品信息关联至其官方网站,信息包含抗震支架品类产品通用信息,无具体品牌名称及其他识别信息,并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推广以提升该产品曝光度。并通过官网AI机器人客服获取客户联系方式,再转交冠*公司。后续销售事宜由冠*公司与客户协商,交易关系亦由冠*公司与客户直接发生,当事人不参与具体销售事宜也未从中收取销售分成。当事人及****石家庄分公司均未向冠*公司索要该抗震支架产品具体品名、产品检测报告、厂家资质等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通过百度平台推广为冠诚公司提供满55个有效客源线索,冠*公司尚未向****石家庄分公司支付尾款。 2025年7月9日,当事人与百度授权代理商青岛商*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信公司)签订了一份《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TC-BDTG-0673175),约定商*信公司向当事人销售百度推广服务有关事宜。2025年7月15日,商*信公司为当事人在百度营销平台开通百度营销账号“LD-生意通1”,并将该账号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使用该百度营销账号开展其代理的推广业务。当事人通过商*信公司代充值方式向百度平台支付推广费用,商*信公司未从中收取服务费用。 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在百度营销平台后台生成“徐才-利企SKA-抗震支架”投放推广方案用于在百度搜索引擎推广冠诚公司的抗震支架产品。至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陆续在上述推广方案内新增或编辑抗震支架相关的“抗震支架-支吊架-厂家”、“抗震支架-多少钱”等搜索关键词。2025年11月7日至11月26日期间,当事人对推广方案多次新增“否定关键词”及“精确否定关键词”,新增内容包含“安固士”等其他关键词,以实现规避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安固士”相关词条检索出当事人官方网站的目的。当事人百度营销账号后台显示,上述“徐才-利企SKA-抗震支架”推广方案,在百度搜索引擎内搜索点击量为3850次,当事人向百度平台实际支付推广费用为8547.46元。经核实,当事人在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在涉案抗震支架产品于百度平台内的推广业务的关键词投放记录中,仅包含抗震支架品类产品通用的关键词信息,未涉及投放过与“安固士”、“安固士抗震支架”、“安固士(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相关搜索关键词。 另外,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案移送附件材料中,显示有生意通官方网站内名为“客服财财”的客服人员与客户对话中提及“我们是安固士授权代理商”及“我们有和安固士合作”的应答。经核实,当事人从北京**引擎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引擎官网”内以月付形式购买AI客服用于自建网站咨询应答服务,套餐费用为9.9元/月(个人进阶版付费套餐)。使用期间,当事人对AI客服未设置规避回答产品服务提供商等相关问题的应答逻辑,导致AI客服在面对“是否为安固士授权代理商”等问题时,均默认给予肯定答复。 截至当前,当事人已主动落实整改。当事人已对网站内涉案抗震支架产品信息作下架删除处理;对官方网站内所有合作客户在百度平台内投放的关键词全面筛查,确保未涉及侵犯他人公司名义及商标;对官方网站内AI客服应答逻辑进行修改,遇咨询产品厂家相关的模糊询问,规避正面回答并立即转人工客服接入等。 经核算,当事人经营涉案抗震支架业务经营收入为20000元,支出推广费用为8547.46元,当事人所获利润为11452.54元(计算公式:经营收入20000元-推广费用支出8547.46元=11452.54元)。
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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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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