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普觉谢世荣酿酒作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世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8MA6EUDCM6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猫猫屯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127号
现查明,检验不合格批次的白酒是2023 年3月8日生产,共生产了202kg,2023年6月15日铜仁市检验检测院抽检抽取了2kg,截至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该批次白酒还有200kg,该批次白酒未曾销售。这批次白酒销售价为20元/kg,货值金额为202kg×20元/kg=4040元,获取的违法所得为2kg×20元/kg=40元。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记录在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3年6月15日铜仁市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交给我局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原件1份和2023年8月3日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铜仁市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及抽样数量等详细信息;
二、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三、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制〔2023〕111号)和《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111)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进行查封及检验报告送达的事实;
四、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图片)证据2份,证明2023年6月15日抽检的事实和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及查封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五、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的铜仁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Z2023-S15-170)原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六、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事实;
七、2023年8月3日,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八、2023年8月3日,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合法的事实及违法主体身份的事实;
九、2023年8月3日和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不合格食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信息;
十、2023年8月9日提取的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整改。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