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凯尔(应城)肥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衣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9E69W4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盐化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21号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肥料产品,产品数量857袋,产品销售价格107.5元/袋,货值金额92127.5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肥料产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肥料产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