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殡葬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欢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257372951X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建始县业州镇风吹坝村七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4﹞9号
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9月13期间开展殡葬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一、超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当事人不执行《建始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建发改〔2012〕196号)文件规定的普通型灵堂租赁费收费标准、骨灰存放费收费标准、特尸包扎费收费标准,文件规定普通型灵堂租赁费最高限价为80.00元/天,但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以420.00元/天的价格向21户消费者收取普通型灵堂租赁费,当事人按照政府指导价只应当收取普通型灵堂租赁费3040.00元,实际收取普通型灵堂租赁费15960.00元,超出政府指导价多收取普通型灵堂租赁费12920.00元;文件规定骨灰存放费最高限价为80.00元/盒·年,但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以100.00元/盒·年的价格向23户消费者收取骨灰存放费,当事人按照政府指导价只应当收骨灰存放费1840.00元,实际收取骨灰存放费2300.00元,超出政府指导价多收取骨灰存放费460.00元;文件规定特尸包扎费最高限价为150.00元/具,但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向17户消费者收取特尸包扎费,当事人按照政府指导价只应当收特尸包扎费2550.00元,实际收取特尸包扎费150646.00元,超出政府指导价多收取特尸包扎费148096.00元。当事人以上超出政府指导价多收取的普通型灵堂租赁费、骨灰存放费及特尸包扎费合计161476.00元。二、自立收费项目收费当事人超出《建始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建发改〔2012〕196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项目而自立收费项目收取“演艺管理费”、“火化加班费”、“尸检劳务费”、“开路管理费”、“入殓费”、“锣鼓管理费”等费用。向5户消费者按演艺场次300.00元/次的标准收取“演艺管理费”1500.00元;向13户消费者按火化加班次数200.00元/次的标准收取“火化加班费”2600.00元;向7户消费者按“尸检”场次200.00元/次、1户消费者按“尸检”场次320.00元/次的标准收取“尸检劳务费”1720.00元;向97户消费者按“开路”场次90.00元/次的标准收取“开路管理费”8730.00元;向113户消费者按“入殓”场次330.00元/次的标准收取“入殓费”37290.00元;按锣鼓艺人打锣鼓工资5%的标准向锣鼓艺人收取“锣鼓管理费”,锣鼓艺人共打锣鼓311场次,共收取“锣鼓管理费”35752.00元。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合计87592.00元。当事人上述超出政府指导价多收费用及自立项目收费共计249068.00元。2023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建市监责退〔2023〕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收取的249068.0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难以查找,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截止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已向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退还多收的特尸包扎费114016.00元,因部分消费者所留信息不全等客观因素,当事人超过退款期限仍未向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退还多收的费用为135052.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010.00元;2.罚款260000.00元。罚没合计:322010.00元。
2600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