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云禾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爱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11MAC40G4G25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18号世欧王庄城C-a3地块3层A3-3-16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王处罚〔2025〕23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7月12日从供应商云霄县蛙永乐农产品经营部采购涉案不合格牛蛙,购进100斤活蛙,9.5元/斤。该批牛蛙宰杀之后大约有50斤,销售给抽检机构2.09kg,20.4元/kg,其他的全部制作成蛙锅菜品和孜然碳烤蛙出售。其中蛙锅类菜品售出菜金共2549元,孜然碳烤蛙售出菜金36元,含牛蛙菜品合计售出菜金2585元。综上,该案货值金额为2.09*20.4+2585=2627.636元,违法所得为2627.63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牛蛙的进货查验材料,同时根据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云霄县蛙永乐农产品经营部否认销售牛蛙给当事人,认定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07月14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购买福州市晋安区云禾餐饮店采购的牛蛙(其他水产品)(购进日期:2025年07月12日)用于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FZ25-JANQ32-004),其检验结论显示:福州市晋安区云禾餐饮店采购的牛蛙(其他水产品)(购进日期:2025年07月12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根据《关于印发红心木瓜(番木瓜)中的噻虫胺项目超标等十四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评估认定的通知》(榕晋市场监管〔2025〕55号):福州市晋安区云禾餐饮店于2025年07月12日购进的牛蛙(其他水产品):涉案牛蛙(其他水产品)中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实测值285μg/kg。根据检出值,专家一致认为:该涉案物质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但由于不合格指标在产品中检出浓度不高,且该产品为非主食,结合其日常食用量,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案发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对涉案牛蛙进行召回。截止9月12日,暂未有消费者联系商家退款退货。
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627.636元;3、给予警告。
5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榕晋市监王处罚〔2023〕29号
经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从供应商温岭市温峤邹氏水产商行购进涉案不合格牛蛙,当天共订购牛蛙75KG,实际到货75.4KG,其中有1.4KG死蛙。进货单价为18.8元/KG,共1418元。该批牛蛙销售给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3.2KG(售价18.8元/KG),总金额60.16元;剩余牛蛙当天全部做成蛙锅菜品和孜然碳烤蛙出售。其中蛙锅类菜品堂食售出菜金共5804.7元,蛙锅类菜品外卖套餐售出菜金856.8元,孜然碳烤蛙售出菜金72元,含牛蛙菜品合计售出菜金6733.5元。因为部分消费者有使用了优惠券、购买特价套餐以及参加充值赠送等活动,最终扣除优惠金额后实际收到含牛蛙菜品菜金为6023.1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1418元,违法所得6083.26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温岭市温峤邹氏水产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2023年6月1日-15日采购牛蛙记录及支付货款记录、供应商提供的牛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FSF034523052001)。但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FSF034523052001)记载的委托单位是广州绿程水产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销售记录佐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FSF034523052001)与涉案批次牛蛙之间的联系。该证据关联系不足,不予采纳。
2023年6月1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涉案牛蛙进行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FZ23-JANQ32-002),其检验结论显示:福州市晋安区云禾餐饮店采购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06-0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2023年7月5日,申请评估涉案不合格牛蛙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是否认定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2023年8月10日,收到《关于印发生姜中的噻虫嗪项目超标等十九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评估认定的通知》(榕晋市场监管〔2023〕63号)。其内容显示:福州市晋安区云禾餐饮店于2023年06月01日进购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实测值1.66×103μg/KG,根据检出值,专家一致认为:该涉案物质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但由于该产品为非主食,结合其日常食用量,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83.26元)
5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