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乌丹镇耀你美旺香婷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金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0NCDU0X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西段路南百合南区北门临街2号厅(门牌号7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市监处罚〔2024〕150号
2024年6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梁蕾、常君颖在对翁牛特旗乌丹镇耀你美旺香婷化妆品店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化妆品店东侧货架产品暂存区内摆放销售试用装卡姿兰高分造型眉妆盘02#月晕如烟1盒,已经超过使用期限。该化妆品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眉妆盘的进货清单、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化妆品备案凭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试用装卡姿兰高分造型眉妆盘02#月晕如烟1盒(详见《财物清单》〔2024〕150号);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翁牛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4-08-22
2
赤翁市监处罚〔2024〕1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从赤峰美致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由广州卡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试用装卡姿兰高分造型眉妆盘02#月晕如烟(批号:LR12B10B,限期使用日期:2024/06/1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09,生产者名称:广州卡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1盒,在该化妆品店东侧货架产品暂存区内摆放销售,购进价格83元/盒,以89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立案调查时,上述眉妆盘仍摆放在货架暂存区对外销售,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未收到因购买使用上述眉妆盘的投诉、举报和不良反应反馈,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89元。
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眉妆盘的进货清单、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化妆品备案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赤翁市监限提〔2024〕150号),要求当事人在5日内(2024年7月2日前)向我局提供试用装卡姿兰高分造型眉妆盘02#月晕如烟的进货清单、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化妆品备案凭证。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眉妆盘的进货清单、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化妆品备案凭证。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试用装卡姿兰高分造型眉妆盘02#月晕如烟1盒(详见《财物清单》〔2024〕150号);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