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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远红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00MA0GRP9Y2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风陵渡开发区华望村南外环路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6
(2024)苏03民终1137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
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新沂市佳硕农资经营部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4
(2024)苏0381民初5519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新沂市佳硕农资经营部,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
新沂市人民法院
3
2024-09-23
(2024)苏0381民初5519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新沂市佳硕农资经营部,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
新沂市人民法院
4
2024-07-12
(2024)苏0381民初5519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新沂市佳硕农资经营部,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
新沂市人民法院
5
2024-07-11
(2024)苏0381民初5519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新沂市佳硕农资经营部,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
新沂市人民法院
6
2024-06-05
(2024)苏0381民初5519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新沂市佳硕农资经营部,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
新沂市人民法院
7
2024-04-15
承揽合同纠纷
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华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6-19
(2020)川1402民初1196号
劳动争议
唐**
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5
2024-06-24
(2024)陕0602执43号
民事
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裕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15
2020-06-19
(2020)川1402民初1196号
劳动争议
唐**与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435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11
2020-12-07
(2020)川14民终1173号
劳动争议
唐**、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8
2020-07-24
(2020)鄂0981民初10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广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31
2020-08-25
(2020)鄂0802民初15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洋丰科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芮市监处罚﹝2025﹞14号
经查,(1)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受安徽凯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客户订购的含硝态氮“凯正大”复合肥料(25-14-6≥45%、40kg/袋)0.4吨,3月3日当事人将订购的0.4吨的复合肥料销售给长治高新区宏利农资经销部,销售价格为每吨2590元,销售金额1036元。4月20日长治高新区宏利农资经销部将该复合肥料销售给壶关县牛秀忠农资有限公司。7月29日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检验报告(NO:GCFF2024JD0099):“经抽样检验,硝态氮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依据《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0.4吨含硝态氮复合肥料的生产成本平均价格为每吨2590元,故无违法所得。截止本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的退货和关于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的投诉举报。(2)为调查评估涉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我局分别于11月4日、12月10日向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函询。11月13日收到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复件,其依法对壶关县牛秀忠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12月30日我局收到潞州区市场监管局复函,长治高新区宏利农资经销部现场未发现案件所涉产品,其所提供证据、证词与壶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壶市监处罚[2024]50号)所述事实吻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长治高新区宏利农资经销部决定不予立案。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36元。
1036.00元
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2
芮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4号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消防车通道
给予山西凯美佳肥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芮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16
3
﹝芮﹞水罚字﹝2024﹞第004号
2020年至2023年6月底,无证用水量6.13万方,日取水量约为48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芮城县水利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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