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尕让伊澜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海元 | 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3MA753X9X80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贵德县尕让乡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贵德市监处罚〔2025〕6号
2025年4月19日,消费者在该餐厅点餐小碗面片2碗(14元/碗),精品手抓羊肉1.1斤(130元/斤),餐巾纸1小包(2元/包),共消费173元。4月23日,接到投诉单后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查实,该餐厅内张贴的价目表中和点菜单上都未标明精品手抓羊肉的价格,仅标明白条手抓羊肉价格为96元/斤。用餐后消费者同饭钱一起支付(现金或微信),餐厅负责人分不清销售精品手抓羊肉的数量,无法提供餐厅开业至今共销售了多少斤精品手抓羊肉,之前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只能提供本次销售精品手抓羊肉数量1.1斤,销售金额为(1.1×130)143元,当事人从中获得违法所得为销售额:143元(1.1×130)-105.6元(1.1×96=105.6)=3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7.4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