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邹烈妹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烈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22MA35QMLC0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聚源市场C栋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新市监处罚〔2025〕281号
经查:2025年9月9日,当事人从南昌市青云谱区鸿昊蔬菜经营部(地址:蔬菜三街25号,电话:13517091648,13755662639)购进长豆角10kg,进货价为6元/kg,进货款总计60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为8元/kg。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总计80元,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情况、李慧敏被当事人委托处理此案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复印件1份,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LN16-SJ-1316)1份,证明抽样送检是依照法定程序及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为不合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南昌市青云谱区鸿昊蔬菜经营部(地址:蔬菜三街25号,电话:13517091648,13755662639)门牌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长豆角的地址的事实。
6.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张贴照片1份,召回情况说明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启动召回程序以及无食品召回的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标准指标≤0.4mg/kg,实测值0.93mg/kg),毒死蜱(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75mg/kg)和克百威(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1.23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将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的南昌市青云谱区鸿昊蔬菜经营部(地址:蔬菜三街25号,电话:13517091648,13755662639)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送审核机构审核。
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8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