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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5MA46D4PT8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胡集乡闫楼汽修厂院内5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10
(2023)豫1603民初12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喻**,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2
2022-03-07
(2022)豫1003民初8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3
2022-02-22
(2022)豫1121民初2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舞阳县人民法院
4
2021-08-02
(2021)鄂9004民初35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汤**
王**,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仙桃市人民法院
5
2019-12-16
(2019)豫0223民初5601号
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尉氏县人民法院
6
2019-12-16
(2019)豫0223民初5601号
财产保险
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尉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1
2023-04-10
(2023)豫1603执5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X义、喻X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2-03
2023-01-30
(2023)豫1603民初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喻**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67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31
2022-06-28
(2022)豫1625民初26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喻**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52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7-29
2022-06-21
(2022)豫1625民初25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87571.5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5-06
2022-02-28
(2022)豫1121民初2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83.3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周西交罚字[2026]第0100115号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艳(执法证号:16140817055)寇俊峰(执法证号:16140817142)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09月11日10时37分33秒,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Y772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西华县G344清河驿乡小庞非现场执法点(G344线K719+969米)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超限卸货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3415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9150kg,超限率36.6%。
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当事人 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决定给予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1200.00元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2
豫周西交罚字[2026]第0100116号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艳(执法证号:16140817055)寇俊峰(执法证号:16140817142)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09月18日14时05分51秒,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Y772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西华县G344清河驿乡小庞非现场执法点(G344线K719+969米)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超限卸货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3730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12300kg,超限率49.2%。
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当事人 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决定给予 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1800.00元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3
豫周西交罚字[2026]第0100117号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艳(执法证号:16140817055)寇俊峰(执法证号:16140817142)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0月07日09时33分02秒,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Y772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西华县G344清河驿乡小庞非现场执法点(G344线K719+969米)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超限卸货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3410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9100kg,超限率36.4%。
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当事人 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决定给予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1200.00元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4
川630710交罚﹝2026﹞3号
2026年01月15日10时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012恩广高速公路巴达段平昌东收费站出口匝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钱立锋驾驶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PQ59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长垣市鸿程运输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所属的豫G6161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陕西到四川平昌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趟运输承运单位为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取得了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水泥仓一个为不可解体物品,豫PQ5923(豫G6161超)为6轴汽车列车,豫PQ5923取得了相应的《道路运输证》,豫G6161超取得了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员钱立锋取得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该趟运输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编号为B6100002026011300191,核定线路中国石油岚皋蔡垭加油站-G541-陕西岚皋收费站-G69银百高速-G7011十天高速-陕西恒口收费站-中国国际能源恒口加油站,核定货物名称水泥仓一个(数量:1),核定车货总长26米,核定车货总宽3.75米,核定车货总高4.5米,核定车货总重49吨,车辆实际行驶线路陕西岚皋收费站-重庆-川渝界-G5012恩广高速-巴达段平昌东收费站,四川境内路线:川渝界-G5012恩广高速-巴达段平昌收费站不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定的通行路线上。经执法人员使用皮尺和塔尺测量,该车实际车货总长21.5米,车货总宽3.1米,车货总高4.15米,经平昌东收费站出口超宽车道计重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重28.45吨。2026年1月15日,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钱立锋接受本案处理,钱立锋承认上述事实。现场人员积极配合调查,该趟运输未造成交通事故和路产损坏。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该车具有以下情形:3米<总宽度≤3.75米,20米<总长度≤28米,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当事人承诺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许可的线路行驶公路(大件运输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营业执照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复制件、称重记录和通行路线、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违法记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八)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给予郸城县家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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