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有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6GQ1FL4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综合菜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4]17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26日从农户杨光贤处购进该批次小米辣,由于是直接从农户手中买的,无购进票据,未建立进购台账。涉案批次小米辣进购价为6元/kg,销售价格为10元/kg,抽检时样品为3.2kg,单价为10元/kg,金额为32元。因你(单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核实进销数量,故货值金额以抽检时样品计算为32元,违法所得为1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520328701008818)、检验报告(№:NCP202408818)一份;证明当事人8月26日购进的小米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及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案情;
5.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2025年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4〕177号),告知了当事人具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警告#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