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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家乐购购物广场纳雍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多兴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6DLB4H9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经五路纳雍县时代广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2-01
2015-12-01
(2015)黔纳民初字第13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勤帮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
2016-04-18
(2016)黔05民终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贵州勤邦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5]15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2、所销售的贡菊为散装称重食品,为了方便顾客携带,由工作人员采用易于携带的塑料盒预先将散装货品称重并贴上简易标签进行销售。但在称重过程中有2罐因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去皮(未除去包装盒重量)称重,直接将包装盒重量计入食品净含量一起计价销售;3、销售给投诉方的该罐标签载明单价:296元/kg,重量:0.054Kg,总价:15.98元。实际贡菊净重0.023Kg,应收6.808元,包装盒重量:0.031Kg。投诉方实付15.98元,当事人销售贡菊的违法所得为9.18元。4、当事人在销售时未记录包装罐的重量和数量,除销售给投诉人的这一盒外,我局无法计算其他违法所得情况。5、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产品编号:93009514)未定期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毕节12345热线工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投诉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线索进行核查、当事人在对散装食品进行简易包装时,将包装物重量计入净含量销售及在用的秤未定期检定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4、当事人委托人于10月10日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柯多兴的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的事实; 5、当事人委托人于10月10日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受当事人委托全权处理该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 6、投诉方提供的照片及消费小票照片1份、视频1段、证明投诉方所购贡菊总重量中包含包装物重量并按照总重量付款的事实; 7、对当事人委托人李晓五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包装物重量计入净含量销售,在用的秤(产品编号:93009514)未定期检定的事实; 8、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将菊花中剩下的一瓶贡菊进行现场称重的视频1段,证明当事人将包装物重量计入净含量销售的事实; 9.当事人的委托人的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时未统计包装物的数量和重量的事实; 10.组织双方通过电话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我局依法终止调解的通话录音1段,证明证明我局依法组织调解,依法终止调解的事实; 11、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份,证明称重传感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12、《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JJG539-2016)1份,证明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的事实; 13、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屏图2张,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0532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2.13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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