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上柏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永年 | 注册资本:2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6606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武康镇上柏鸿渐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23
(2022)浙0521民初37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姚**,德清县上柏酒厂
德清县人民法院
2
2022-10-25
(2022)浙0521民初37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德清县上柏酒厂
德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145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回收瓶进行黄酒生产,致使涉案产品检出甜蜜素,两次检测结果分别是0.000426g/kg和0.000327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回收瓶进行黄酒生产,致使涉案产品检出甜蜜素,两次检测结果分别是0.000426g/kg和0.000327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产品68箱,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2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回收瓶进行黄酒生产,致使涉案产品检出甜蜜素,两次检测结果分别是0.000426g/kg和0.000327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产品68箱,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2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